如何提高幼儿教师的教学能力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指出:“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教育的发展日新月异,随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颁布和幼儿园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进,又对教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是否能够更有效的、更扎实地培养学生的能力,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态度,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因而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力度、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技能、促教师专业化发展,是我园工作的重点。在此目标的指引下,我们立足于幼儿园实际、教师实际与教学实际,以课堂教学研究为重点,加大了听课、说课、评课、上课的力度,努力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技能,为幼教改革的纵深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立足教师实际,注重解决教师实际问题,努力以“研”促教。
观念的更新需要扎实地扎根于实践。我园把立足点放在教师的教育教学实践上,注重结合本园实际及当前幼教改革动态与《纲要》精神,从教师教育、教学及一日保教生活中实际存在的问题入手,积极开展研讨,寻找最佳教育策略。如“如何导入课堂教学,吸引孩子参与活动”、“如何围绕目标提问,使问题层次清晰”、“怎样调控课堂秩序和突发问题”、“如何恰当运用多媒体技术辅助开展教学”等等。由于问题来自于教师的教育实践,教师们研讨的积极性高,纷纷阐述自己的见解,解决的问题针对性强,实效性强,而且从研讨中可以看出,教师的教育观念、教学行为正在悄然地转变。《纲要》的新思想、新理念已深入人心,教师们不再把目光锁定在问题的表面,而是通过问题反思自己当前的教学行为,分析幼儿的行为动机,解读幼儿的心灵世界,充分体现了尊重幼儿、一切以幼儿为本的教育思想。近期,我们还尝试结合《纲要》开展教学案例研究,注重从教学过程的微小处入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帮助教师自我反思、自我成长。
二、以课堂教学研究为切入点,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技能。
(一)多听课,促教师认真备课。
教师之间互相听课,园领导多听推门课,利于促进教师认真备课。我们要求教师听课时,不仅把主要内容记录下来,而且要在重点环节有旁评,最后有简单的总评,把自己对教学设计的看法进行描述,这些都纳入评价教师教学工作内容当中。
1.听研究课:组织教师听市、区级研究课,回来后结合听课内容集体交流反思,达成共识。
2.听师傅课:徒弟每学期至少听师傅课3节,听完后师徒共同说课。
3.听骨干教师课:青年教师有时间可以听园内骨干教师的课,课后教师间答疑解惑。
4.听徒弟课:我们根据每个教研组的实际,采取一帮一结对子的方法,加强对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指导,以跟踪听课的,从主题产生到教学内容生成,从教学目标的设置到教学方法选择,从如何组织教学到如何关爱学生……从提问的设计到提示和引导,逐步培养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我们的具体做法是:第一步:师傅先听推门课,听课后,教其如何备课、写教案(重点如何确定教学目标),教其掌握课堂教学基本结构。第二步:选择内容帮助备课,结合内容具体指导如何写教案,听课后,师徒一起自我反思与师傅反思。第三步:经过改进后,再在其他班上课,以自我反思为主。第四部:教研组内集体备课,帮助其写教学设计,在组内上课,教师们听课后,集体说课评课,帮其掌握基本的教学方法。
(二)多指导,促教师规范教学。
1.学舌课:青年教师外出听课后,在教研组内上学舌课。课后传达听来的精神,教师们再结合本课集体讨论交流。
2.研究课:根据区教育局教研室的要求,作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我园每学期需向区属幼儿园、学前班教师展示开放五节示范课。我们牢牢抓住这一契机,以叠彩区展示课为手段,把上研究课的任务轮流交给青年教师,为她们提供展示自我的时机。我园具体采用课前备课交流,认真写好教案,课后先由本人谈教学设计中的几个为什么及教学后自己的感受,再由听课老师认真评课,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提出改进方案。使她们在教研活动中不断成长,促进其课堂教学技能和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三)多反思,促进教师正确地认识自我。
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教师,不能及时地进行课堂教学反思,把反思当成负担,写教学反思流于形式,因此,没有达到反思目的。为了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能力,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我们以教研组为单位进行了专题讲座,坚持集体反思与个人反思相结合,通过教研组内集体反思交流,使教师们能够正确地认识自我,从而真正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技能。
三、扎实开展教学观摩,提高教师业务基本素质。
幼儿园内组织的教学观摩是教师互相学习、交流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幼儿园开展教学研究、探索教学方法和规律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让我园教师尽快适应新课程灵活、弹性大的特点,理解网络教学的含义,了解它的实施程序,我园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通过讨论、交流的互动形式,加大每个人的信息量,促进思考,提供机会接触不同的观点。
1.活动区域活动观摩。各班教师根据要本班教学目标,以及幼儿水平,结合主题开展情况,设计组织区角活动,在活动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观摩中,相互学习。
2.教学观摩竞赛。整个活动由参赛教师讲述设计意图、组织教学活动、现场即兴反思三个环节组成。从比赛情况可以看出,教师的教育观、儿童观、价值观在不断更新,对新课改充满了热情。表现在比赛之前,教师之间就进行了无数次的学习和交流,对新课程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因此,参赛活动的内容和设计均能顺应幼儿的兴趣与需要,以游戏这一幼儿喜欢的形式贯穿活动始终,多数教师还注重了各学科的互相渗透和随机进行品德教育。小朋友也乐于参与活动,在活动中情绪愉快,表现出一定的想象力和动手操作能力。教学观摩在一定意义上使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实践得以传播和推广,这对改进教师的教育行为,提高专业能力,促进保教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
四、取得的成效。
1.趣味英语教学观摩研讨活动,廖红艳、冯婵老师展示的英语课双双荣获一等奖的好成绩。2008年6月方敏、莫淋荔、廖艳霞老师代表叠彩区参加桂林市音乐教学展评活动。
2.课堂上充分体现了学生的主体性和人文性。课堂上充分体现了实践性、开放性、活动性,教师们从重视合作学习的形式逐渐向合作学习的质量转变,使合作学习的效果有了长足的进展。
3.教师们的科研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论文参赛率为100%,撰写的论文获自治区、市级一二三等奖。
4.教学成绩有显着的提高。通过期末测查,小朋友各方面能力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实现了“三满意”,即:幼儿园满意、孩子满意、家长满意。
五、体会和思考。
我们坚信,教师驾驭课堂教学能力的提高是提升全园教育质量的关键,在教学工作中,我们全面推进新课程改革,建立并完善了有效的园本教研制度,在落实各项制度的过程中,力求在活动上体现“多样性”,在活动过程中体现“实效性”,在制度管理中体现“人文性”,从而,调动了全体教师们的教学积极性,使教师们的课堂教学能力、专业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了稳步提高,普遍具有了主动观察、发现儿童兴趣、需要的能力;“动态设计”与“随机生成”课程的能力和收集资料、记录与整理案例的习惯和能力。
在培养提高教师的课堂教学技能的过程中,我们深深的感到:教师的教育观念和课堂教学技能关系到课程改革的质量,不断提高老、中、青不同年龄阶段的教师的课堂教学技能,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园将重点加强各年龄层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所有教师的课堂教学技能,如:迅速判断、准确筛选有价值的教育主题及选择适当活动形式的能力;具有巧妙提问的能力;合理把握课堂教学节奏的能力;能灵活恰当地操作使用多媒体进行辅助教学的能力等等,使教师们真正成长起来,以适应我园新一轮课程改革的实践与研究,以推进幼儿园教育现代化的进程。
幼儿的法律地位是幼儿获得权利、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幼儿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幼儿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作为公民的幼儿
幼儿,同样应获得作为公民的一起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其他方面的权利。
二、作为未成年人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六周岁(或七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特别规定了监护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作为受教育者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在托幼机构接受养育教育的幼儿同样享有“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