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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空法**:在现有研究的空白处寻找选题,如《试论共同危险行为》一文,就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理论的夹空中的问题进行研究的,结果成功发表于《法学研究》并被法院引用。
一般法学的学术性比较强,只有选择适合自己领域的题目,才能体现自己在该领域的知识基础深厚,可行性度高。(4)题目适中 题目适中是指所选题目要与内容恰当,题目太大,会出现草率成篇,内容无法写得面面俱到的问题;题目太小,前人或许已经研究透彻,再去研究就是多此一举。
法学毕业论文 篇1 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摘要: 传统的国际商法教学方法已不能满足当前培养要求,案例教学可以弥补传统讲授式教学的不足,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促进学生理解和掌握知识要点、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增强教学效果等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综上所述,基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时,不管是从国际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又或者是从国内立法体例所处的具体国情分析,均能够看出:在我国,商法若想成为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在内外部条件上均存在一定的不成熟。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以国际商法为准则。由于国际商务谈判的结果会导致 资产的跨国转移,必然要涉及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国际保险、国际运输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国际商务谈判中要以国际商法为准则,并以国际惯例为基础。所以,谈判人员要熟悉各种国际惯例,熟悉对方所在国的法律条款,熟悉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规定和国际法。
案例教学由于通过让学生认真分析案例,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解决意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的开展,通常是由教师事先选择教学案例,通过教学案例的呈现创设一个具体的实际问题情境,课堂教学就是在围绕这个具体案例开展的分析讨论中进行的。
国际商法概念初探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开设多年。[1]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对外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一些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的重要而受到普遍重视。
综上所述,基于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分析时,不管是从国际商法的整体发展趋势分析,又或者是从国内立法体例所处的具体国情分析,均能够看出:在我国,商法若想成为具有独立性质的法律部门,在内外部条件上均存在一定的不成熟。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概要》, 《国际经济法》(余劲松,第四版) 《名校名师讲义之国际经济法》(车丕照,2008年版) 《国际经济法研究》(车丕照,论文集) 总的来说《概要》就够用了,考试的重点也很明确,总论、国际商法部分、国际投资法部分以及相关的政府管理措施。
年,陈晶莹在“谈国际商法的教学之道”中分享了她对商法教学的见解,该文收录于《国际商法论文集》,并作为大会主旨发言。2006年,她在《国际贸易法论丛》中发表了关于CISG与中国关系的研究,以及对物流服务提供方责任限制权的探讨。
著作方面,彭琰先生参与编纂了《国际商法实务操作》一书,作为副主编,该书以中英对照的形式,为读者提供了国际商法的实用指导。此外,他还出版了《最新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实务全书》,全面涵盖了涉外经济贸易法律的实务知识。《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则深入分析了中国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和案例。
1、他的研究成果还被收录于张文显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学精粹》和《中国商法学精粹》等重要著作中。此外,钱玉林的论文还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转载,显示出其学术影响力。
2、在文学创作方面,他出版了新诗集《记忆之树》(附诗论《门外谈诗》146则,1998年远东出版社版)和《青春的绝响》(李润霞编,主要诗作者,2006年“潜在写作文丛”、武汉出版社版),展示了他独特的文学才华和对诗歌艺术的深刻理解。
3、钱玉林的学术成果显著,多篇论文被重要学术资源全文转载,其中包括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民法学精粹》、《中国商法学精粹》、《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钱玉林参与编纂了《全国四五普法干部法律读本》和《与时俱进的中国法学》等重要法律书籍,贡献突出。
4、先后在各级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多篇,参与主编和编写论著3部。陈承堂,男,1978年6月生,江苏宜兴人。2010年6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学博士学位;美国福特汉姆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为扬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
5、钱玉林,男,1966年11月生,江苏昆山人。2003年7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2006年10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曾赴台北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俄罗斯莫斯科大学法学院等作短期研究或学术交流。
6、副院长钱玉林,196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拥有法学博士学位。他的民商法学研究领域成果丰硕,发表多篇论文,出版专著《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曾获得多项重要奖项,是学院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优秀青年骨干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