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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家庭品德教育的概念!论文需要,

来源:985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24-11-22 01:46:18 |

求家庭品德教育的概念!论文需要,

家庭德育是指在家庭社会环境中,由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对子女及其他年幼者(儿童和青少年)施加无意识的影响或有意识的教育,把一定的道德规范、思想意识、政治观念转化为受教育者品德的一种教育活动.家庭德育主要包括道德教育、思想教育以及人生观、世界观教育等诸多方面,其核心是品德教育,因此,多数时候又把家庭德育称为家庭道德教育.
目前,我国多数家庭是比较注重家庭教育的,但其中也存在着一种倾向:重物质、技能、智力,较精神、思想、德育.一句话,就是忽视了德育教育在家庭教育中的地位.这一方面是对德育教育的意义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方法不当.在此,我向大家推荐三种方法.
身教法:
所谓身教法,是指家庭长辈直接以自己的言行举止示范于子女,用自己良好的思想情操、道德、规范的行为习惯,感染影响和教育子女的方法.俗话说,有其父必有其子,有其母必有其女,父母的身教对子女的影响很大.
除了用父母的正面形象感染和教育孩子外,还有一点特别值得注意,那就是,父母不要把自己的缺点和不足随时暴露在孩子面前,否则,对孩子的反作用很大.倘若孩子染上了父母的缺点,再想纠正是极为困难的,于子女成长极为不利.
灌输法:
就是在家庭中,从孩子懂事时起,经常对他们讲授一些道理.这种方法,和给孩子打预防针的道理一样.都是使孩增强抵抗能力.孩子的思想,好似一片空白地,如果能在春天适时的播下真理的种子,到了秋季,就能获得丰收和喜悦.当然,使用这一方法要根据孩子不同的年龄,考虑孩子的接受能力.
互教法:
就是父母和子女采取平等的态度,在德育教育中,互相帮助,互相讨论,互相启导的方法.
父母在家庭教育中,虽然对子女负有教育责任,是当然的教志者,但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如受教育程度、所处社会环境等影响,难免有不正确之处,这就要求做父母的,在教育拨子的问题上,要有民主作风,切不要自以为是.做父母的,应当看到,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孩子们判断是非的能力在不断增强.因此,作为父母出现认识上的失误,而孩子的看法是正确的时候,做父母的一定要向孩子作出自我批评,决不可以含糊其辞,掩饰过去.

幼儿的法律地位是幼儿获得权利、行使权利的基础,是幼儿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一般而言,幼儿具有三种不同的法律地位,并由此产生不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作为公民的幼儿

  幼儿,同样应获得作为公民的一起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依照宪法规定在政治、人身、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权利,也叫宪法权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公民的平等权;(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4)公民的人身自由;(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权等;(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7)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8)其他方面的权利。

  二、作为未成年人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学前教育中的幼儿主要指的是不满六周岁(或七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特别规定了监护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作为受教育者的幼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在托幼机构接受养育教育的幼儿同样享有“受教育者”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就多下了,什么小学教育的功能、制度、目的、教学、德育、教师、学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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