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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如下:在毕业论文中引用法律条文时,应该注明该法律条文的出处和相关解释。具体注释的方法可以参考以下格式:
1. 引用法律条文:
(1)文中直接引用法律条文的,应该在引用处注明该法律条文的名称、编号和出处,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信用证、支票、汇票或者其他虚假的票证,欺骗他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如果引用的法律条文较长,可以采用类似于脚注的进行注释,例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时间、地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根据约定的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交易习惯确定;不能确定的,由需要履行的当事人根据交易目的、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确定。”
2. 注释法律条文:
(1)对于法律条文的解释,可以采用类似于脚注的进行注释,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监视居住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地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注:监视居住是指被法院判处监视居住的罪犯在指定的居住地点接受监视。
(2)对于法律条文相关的案例或者研究成果,可以采用类似于脚注的进行注释,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自行解除;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解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具体可参考XXX等人的研究成果。
法律硕士的论文范围其实很广泛,这主要看你在研究生期间主要侧重的是哪个方向,虽然法律硕士学习期间没有明确规定方向性规定,是综合性的法学学习,但是还是会有所侧重!
如果你的论文中有引用部分法律可以这样处理:
1.一般在论文中引用的法律条文相对来说不会很多,即使在经过查重系统审核的时候,也可以在规定的重复范围之内。
2.如果引用的法律条文太多,已经超过了查重的规定标准,那么你可以直接将条文省去,直接引用某法律某条所规定的内容代替,避免过高的重复率。
北航法律评论属于辑刊,也就是俗称的论文集。
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去知网上搜索刊物,就能了解刊物的具体信息、等级、刊发周期等很多的信息,我们在中国知网搜索引擎上搜索《北航法律评论》:
通过知网这个搜索平台,可以以作者、刊物名和论文名来搜索信息,并且,这个数据库优化的很好,通过搜索刊物中某一篇文章的名字,就可以联接到其作者和刊物的相关信息。
这次咱们搜索北航法律评论,打开刊物信息栏,我们就可以了解它的主办单位、出版周期、出版地、语种等信息了,通过对创刊时间、文献量、被引次数的分析,我们还可以了解到这部刊物的学术地位和学术界信任度。
辑刊的意思是学术机构出版刊行的成套的论文集,可以定期刊发,比如说《北航法律评论》就是年刊,也可以不定期刊发。
而期刊是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的一种刊物,在审批上相当严格,必须经过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也是唯一的。在分等级上,刊物有明确的非核心期刊和核心期刊(EI、SCI等)之分,核心期刊与否在知网等数据库中,都会详细注明。
每篇文献都有各自的分类号,在参考文献中对每种参考文献也会有分类,其中论文集的分类号是[C],期刊文章的分类号是[J],比如说:
这是论文集中的一篇文章:
[3] 孙品一.高校学报编辑工作现代化特征[C].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科技编辑学论文集(2).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0-22.
这是期刊文章:
[1] 袁庆龙,候文义.Ni-P 合金镀层组织形貌及显微硬度研究[J].太原理工大学学报,2001,32(1):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