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的医学类的大学排名
山东大学 2.青岛大学 3.济南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4.山东中医药大学 5.泰山医学院 6.潍坊医学院 7.滨州医学院 8.济宁医学院 9.齐鲁医药学院(万杰医学院)10.山东英才学院
山东省医学院校排名:
(研究生办学层次)
一批次: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部
院校简介: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部成立于2012年5月,是山东大学整合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口腔医学院、药学院、护理学院等5个学院以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山东大学口腔医院、山东大学附属生殖医院等4所附属医院而成立的。齐鲁医学部下辖5个学院,8所附属医院,开办7个本科专业。有教师总数473人(教授168人),其中中国工程院专职院士1人,“千人计划”入选者6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8人,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9人,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4人,山东省“泰山学者”岗位特聘教授(专家)30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20人。6个山东省重点实验室,2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现任院长陈子江。
院校历史:齐鲁大学医学院——山东省立医学院——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山东医学院——山东医科大学(1985)——山东大学医学院(2001)-山东大学齐鲁医学部(2012)
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张运,心内)
学位:一级学科硕士点8个,博士点8个,博士后流动站5个。
直属附属医院:4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部属三甲)、山东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属三甲)、山东大学口腔医院(加挂山东省口腔医院牌子)、山东大学附属生殖医院
附属教学医院:11所,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山东大学口腔医院(加挂山东省口腔医院牌子)、山东大学附属生殖医院、山东大学省立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大学千佛山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山东大学附属济南市中心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山东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山东大学附属临沂市人民医院(临沂市人民医院)、山东大学附属齐鲁儿童医院(济南市儿童医院)、山东大学附属传染病医院(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入榜理由:985、211院校,一本院校,推免资格,全国排名10-20位,老牌名校,院士、学者、博硕,但由于现行山大模式与省外名校相比使其实力远远落后。
二批次:青岛大学医学部
院校简介:学院设有9个医学相关的本科专业,其中临床医学为省重点专业和国家特色专业,2002年2月教育部批准该专业增设七年制。学院现有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8个二级学科博士点,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有1个一级专业学位博士点,6种专业学位类型23个专业学位领域;有3个博士后流动站。在校本科生3700余人,博士、硕士研究生1800多人,留学生170人,在职研究生1000余人,继续教育学生5000人。学院有专任教师27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178人;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泰山学者”特聘教授3人。有7所附属医院和5所教学医院,可供教学实习的床位18000余张。现拥有“生理学”和“眼科学”两个国家重点学科。
院校历史:青岛医科大学——同仁会青岛东亚医(科)学院——青岛医学专门学校(东亚医专)——国立山东大学医学院——青岛医学院(1956)——青岛大学医学院/部(2001)
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谢立信,眼科)
学位:一级学科硕士点8个,博士点4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
直属附属医院:2所,青医附院、青医二院(省级三甲)。
附属教学医院:6所,青医附院、青医二院、青岛市立医院、烟台毓璜顶医院、青岛海慈医院、威海医院。
入榜理由:省重点,老牌名校,一本院校,推免资格,全国排名前100,院士、学者、博硕,固守胶东半岛,想与山医势均力敌分天下,但教学上未见突破。
二批次:济南大学-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院校简介:学院于2007年经教育部和山东省政府批准正式成立,由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和济南大学联合办学,拥有博士学位授予学科1个,硕士学位一级授予学科4个,本科专业3个。济南大学是山东省政府和教育部共建的综合性大学,是山东省重点建设大学和首批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创建于1958年,为山东省政府直属的厅级事业单位,是集科研、临床、疾控、教育、科技、管理服务等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医学科研机构。下属13个单位、9所医院以及承担医学人才培养任务的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股份制事业单位山东省药物研究院。全院有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万人计划”第一批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1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1人,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7人,山东省优秀创新团队2个;博士生导师15人,硕士生导师212人。全院有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卫生部重点实验室、4个国家临床重点专科、1个国家中医药局重点学科、1个山东省集中建设的重点实验室、4个省重点实验室、4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国家“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基地”和国家“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另外还有10个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14个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主办或承办5种国家级学术期刊。
院校历史:山东省医学科学院——山东省医学科学所——山东省医学科学院(1981)——济南大学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 医学与生命科学学院(2007)
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谢立信,眼科;于金明,肿瘤)
学位: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博士点1个。
直属附属医院:8所,山东省肿瘤医院(省级三甲)、山东省医科院附院(省级二甲)、山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省级二专)、山东省消化病医院(山东省寄生虫研究所)、山东省皮肤病防治院(省级三专)、山东省眼科医院、山东省糖尿病医院、山东省腰腿肩痛医院。
附属教学医院:12所,山东省肿瘤医院(省级三甲)、山东省医科院附院(省级二甲)、山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省级二专)、山东省消化病医院(山东省寄生虫研究所)、山东省皮肤病防治院(省级三专)、山东省眼科医院、山东省糖尿病医院、山东省腰腿肩痛医院、山东省立医院、济南市中心医院、济南市儿童医院、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
入榜理由:省重点,新建新型院校,一本院校,推免资格,全国排名前150,院士、学者、博硕,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及山东省医科院的老底子一跃而升,强悍的学术科研水平直追山医,学校办学思路转变等都推动了该校的发展,近几年报考热度开始上升,录取学生整体分数较高,生源以省内的山大、青医、泰医、潍医和省外重点医学院校为主,遗憾是学校附院非规培基地,2017年起限制了专业型学生的招收,研究生教育与科研总体水平已超越泰山医学院与潍坊医学院。
二批次:山东中医药大学
院校简介:创建于1958年,1978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建设的中医院校,1981年成为山东省重点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山东省首批五所应用基础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之一。学校长清校区总占地1829亩,建筑面积54.5万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17087.6万元,馆藏纸质图书110万册、电子图书47万册。学校有3所直属附属医院、11所非直属附属医院、22所教学医院、50余处临床教学基地和10家山东省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学校有13个二级学院,下设21个本科专业,涉及医、理、文、工、管等学科门类;有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3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8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学校有全日制在校生近21000人,其中本专科生18100余人,研究生近2600人。
院校历史:山东中医学院——山东中医药大学(1996)
院士:无。
学位:一级学科硕士点8个、博士点3个、博士后流动站3个。
直属附属医院:3所,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医三甲)、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医三甲)、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眼科医院。
附属教学医院:14所,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眼科医院 济南市中医医院、青岛市中医院(青岛市海慈医疗集团)、淄博市中医医院、潍坊市中医医院、临沂市中医医院、烟台市中医医院、文登整骨医院、威海市中医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聊城市中医医院、泰安市中医医院。
入榜理由:省重点、老牌名校,二本院校,推免资格,全国前300,最好的专业为中医、中药、中西医,硕博,但由于其中医氛围浓厚,一直不被西医界看好,但中医在山东省发展尚可,故列入第二批次。
三批次:泰山医学院
院校简介:1974年开始独立办学,1981年更名为泰山医学院,教育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学校占地30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78万平方米,固定资产13.92亿元,教学科研设备总值2.1亿元。学校设有17个教学院部,设置39个本科专业,有一级学科硕士授权点4个。学校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2万余人,硕士研究生600余人;外国留学生800余人。教育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药理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病原生物学是山东省“十二五”省级重点学科,其中药理学是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影像医学、老年病科、癫痫诊疗中心、药物化学是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
院校历史:山东医学院楼德分院——山东医学院泰安分院——泰山医学院(1981)
院士:无。
学位:一级学科硕士点4个。
直属附属医院:1所,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级三甲)。
附属教学医院:13所,泰医附院、泰安市中心医院、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济南市儿童医院、聊城市人民医院、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烟台市烟台山医院、莱芜市人民医院、新泰市人民医院、荣成市人民医院、莱钢医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
入榜理由:老牌名校,全国排名前400,二本院校,以影像学全国文明,地理位置影响辐射山东三分之一地区,临床实力水平较佳,但办学思维未见提升突破,由于近年受省政府政策优待,已超越潍坊医学院。
三批次:潍坊医学院
院校简介:一所以医学为主,管理学、法学、理学、文学等多学科门类相结合的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学校有浮烟山、奎文两个校区,占地近1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3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近2亿元,有附属医院17所。学校有17个教学部、系(院),设置23个本科专业,有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个,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6个。学校有在校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1000余人,本专科生17000余人,留学生近500人。教育部“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高校,学校有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个,设有6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外科学、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影像医学与核医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是省高校“十二五”重点学科,外科学为特色重点学科,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是省“泰山学者”设岗学科。学校引进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5名,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0人,有博士研究生导师5人,硕士研究生导师314人,省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32人,省教学名师7人,省优秀教师11人,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首席专家3人,入选省理论人才“百人工程”2人。学校拥有省级教学团队5个,应用药理学科研创新团队是山东省高校优秀科研创新(培育)团队。
院校历史:乐道院医护学校——山东省昌潍医士学校——昌潍医学院——潍坊医学院(1987)
院士:无。
学位:一级学科硕士点6个,博士点1个(非临床)。
直属附属医院:4所,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级三甲)、附属整形外科医院、附属生殖医院、附属口腔医院。
附属教学医院:9所,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级三甲)、附属整形外科医院、附属生殖医院、附属口腔医院、潍坊市立医院、潍坊89军区医院、潍坊妇幼保健院、莱阳市人民医院、济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入榜理由:老牌名校,全国排名前400,二本医院,以麻醉学在省内著名,地理位置不如泰安医学院,被泰安和济南推挤,又被青岛压盖,目前发展受限,省政策倾向不够,教学水平上较前有所下滑,竞争实力和报考热度落后于泰山医学院,目前处于持平状态。
四批次:滨州医学院
院校简介:滨州医学院有滨州、烟台两个校区,占地1589.5亩,总建筑面积62.9万平方米;资产总值12.5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09亿元。滨州医学院的本科部基本都在烟台,滨州部分主要是附属医院和专科、成教以及见习点。学校设有14个院(系),有26个本科专业(方向)和2个专科专业,有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学校有全日制在校生16500余人,其中本专科生16100余人、硕士研究生382人。滨州医学院设有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0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6个“泰山学者”设岗学科,8个省部级重点学科。教授109人,副教授213人,博士、硕士学位人员546人,聘有院士4人;有全国模范、优秀教师5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3人,享受国务院特贴专家5人;“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9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人、卫生系统杰出学科带头人(泰山医学家)和青年重点科技人才3人、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首席专家2人,省级教学名师7人、省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6人、省级科研创新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2人。
院校历史:青岛医学院北镇分院——北镇医学院——滨州医学院(1983)
院士:无。
学位:一级学科硕士点3个。
直属附属医院:2所,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级三甲)、滨州医学院附属烟台医院(三乙)。
附属教学医院:15所,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淄博市中心医院、滨州市人民医院、威海市立医院、胜利油田中心医院、德州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107医院、乳山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人民医院、即墨市人民医院、淄博市临淄区人民医院、东营市人民医院、滨州市中心医院、烟台市口腔医院
入榜理由:省内老牌,全国前500,二本院校,在省内以护理学较为优异,学校之前在滨州市发展未见突破,后大部分搬至烟台校区后,迎来了新的发展,有一定期待度,五年内可以挤到三批次,但目前实力仍落后于老牌的潍坊医学院和泰山医学院。
四批次:济宁医学院
院校简介:济宁医学院有济宁、北湖、日照3个校区,占地总面积为124万余平方米,建筑面积67万余平方米。学校固定资产总值9.45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9亿元,馆藏图书总量为150余万册。学校有15个教学院系部,下设35个本科专业和专业方向,涵盖医、理、工、管、文五个学科门类。有1个一级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学校面向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专科生16800余人。教授、副教授354人,有博士、硕士学位教师606人,有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60余人。教师队伍中,有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中青年突出贡献专家、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等50余名。主编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3部,高等院校规划教材5部。学校有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省级特色专业7个、山东省省级教学改革试点专业1个,"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被列为山东省首批"省级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
院校历史:济宁医士学校——济宁医学专科学校——济宁医学院(1987)
院士:无。
学位:一级学科硕士点1个(仅临床专业型)
直属附属医院:1所,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省级三甲)
附属教学医院:10所,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枣庄市立医院、日照市人民医院、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单县中心医院、金乡县人民医院、济南市第三人民医院、高唐县人民医院。
入榜理由:全国前500,二本院校,2014年才获取独立硕士培养资格,之前一直是和山东大学联合培养,后起之秀,直追滨州医学院,由于只有临床专业型硕士招收资格,严重限制了其学术水平,报考热度不高,仍需要看今后的发展情况。
学分可以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学术活动、发表论文等途径获取。具体详情咨询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学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团体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inese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SA。第二条 本会是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国口腔医学科学的社会力量。它的前身是1951年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口腔科学会。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我国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口腔医学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口腔健康水平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卫生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科教兴国、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科研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在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及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基础理论与医疗、预防相结合,加强中西医结合的研究。提倡“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及社会主义医学道德,发扬救死扶伤、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二、编辑出版口腔医学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口腔医学科学普及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三、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四、开展继续考试界,鼓励、组织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及开业口腔医师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其业务水平。五、开展有关口腔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制定有关口腔保健用品功效标准;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认证资格后开展批准范围内的有关认证活动。七、加强同境外口腔医学(牙医学)学术团体和口腔医学(牙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合作,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八、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十一、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通讯会员、名誉会员及团体会员。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一、会员1.获得口腔医学专业执业医师、助理编辑、助教、实习研究员、技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者。2.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上述条件者。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与口腔医疗、预防、教学、科研有关机构的科技人员并符合第1项者。4.其他科学技术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二、专科会员本会会员中,凡经过专科培训取得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务、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者;或取得本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或相应技术职务者可申请为本会专科会员。三、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学术上造诣深、德高望重,在本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或在本学科领域中成绩卓著、有突出贡献、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履行资深会员义务者,可为本会资深会员。四、通讯会员凡国外从事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符合会员条件,并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者,可申请为本会通讯会员。五、名誉会员外籍的著名医学家,对我国口腔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热心赞助本会工作者;关心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均可接受为本会名誉会员。六、团体会员凡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与本会专业有关的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考试界和医技加工机构以及医药、设备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各地经民政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地方性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第九条 入会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可直接填写报名表向学会申请或通过中华口腔医学网向学会申请,由会员管理部门审核,报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专科会员由专业委员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发展与审批,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复核,并由本会统一发证和管理。资深会员、名誉会员由各专业委员会或组织工作委员会推荐,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讯会员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专科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团体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港、澳、台地区口腔专业人员要求加入本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与专科会员(一)权利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享有对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3.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和被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4.优先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培训班及讲座;5.可以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优秀论文等评选及表彰活动;6.优先取得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编印的专业期刊及有关学术资料;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2.执行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决议,完成本会及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3.参加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科学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4.按期交纳会费;5.维护本会及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6.积极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资深会员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权利1.终生享有资深会员资格;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学术活动;3.免费取得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及本会主办的杂志;4.免费取得本会编辑的相关专业学术论文汇编及有关资料。(二)义务1.参与对国家口腔医学及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的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2.交纳资深会员费;3.为发展本会事业献计献策。三、通讯会员(一)权利1.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与批评权;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3.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二)义务1.执行本会有关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2.按期交纳会费。四、团体会员(一)权利1.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的学术活动;2.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研讨会。(二)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2.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3.反映本单位科技人员对本会的意见和要求;4.按期交纳会费及为本会发展募集资金。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及聘书由本会统一印发。会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动工作时,需办会籍转移手续。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均可以退会,退会应书面上报入会时的审批组织,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因公离开并向当地学会声明者除外)者,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由学会或所在省、市、自治区口腔医学会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或聘书。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学会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报告;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三、民主协商、选举和罢免理事,推选名誉会长;四、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五、通过提案和决议;六、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二、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四、决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并领导其开展工作;五、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和工作计划;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九、指导地方口腔医学会工作;十、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民主协商并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职权。常务理事会(包括京津地区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的任期至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的理事会为止。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第二十一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要对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进行调整、撤换,应经卫生部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后,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协助会长、副会长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六、接受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学会工作;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从口腔医学界有重要影响的专家或卸任会长中推举产生,任期一届。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和名誉理事单位。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的知名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为名誉理事。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承办理事会交付的任务。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科专业委员会(其正式名称为“中华口腔医学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并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批准。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按照本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经民主协商、推荐,并选举出由全国委员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委员选举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负责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办事机构、聘任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有关部门资助;二、根据国家政策举办各种事业活动和技术服务的收入;三、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四、会员会费;五、学会基金;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及接受资助与捐赠。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管理一、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支出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二、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三、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四、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须在15日内报请卫生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因某种原因无法开展正常活动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卫生部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国的口腔医学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为扁C字形框,框内上下文字分别为本会中英文名称,C字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C、蛇、杖的组合构成本会英文名称的缩写CSA。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9年9月26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